反思发展权的演进历程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发展权的实现不是孤立的过程,应当从战争、 和平与发展的三维视角探讨如何落实发展权问题。研究发现,《 联 合国宪章》虽然没有直接使用“ 发展权”这一字眼, 但是, 它全面规范了战争、和平与发展权问题,为发展权提供了四个法律渊源。《 发展权利 宣 言 》 在规范、价 值、 后果、手段和对策五个层面对和平与发展权关系进行了法律上的定位。正义的战争史观是通过 发展合作实现发展权的价值前提, 在这一价值共识转化为制度与行动的过程中,应当坚 持均等发展、互惠发展和持续发展三大基本原则。全面确立发展权在《后2015年发展议程》中的地位,必须拓宽发展权的领域与范围、 优化发展权的理念与原则、强化发展权的时效与效力。
通过对世界多国的宪法文本分析的分析,可以认识到:发展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已经被某些国家宪法文本所承认;但就大多数国家而言,发展权并没有被作为一项具体的公民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文本中,而是采取其他 “ 迂回”的方式实现或部分实现发展权所要表达的内容。发展权在理论上应该成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而由宪法予以确认。从属性上说,发展权是一种普遍性的公民基本权利,本质上属于社会权,但也包含自由权的内容。发展权构成其他公民社会权的补充,两者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 关系。明确确认发展权是宪法的应有之义,是宪法未来的发展方向。
女性劳动权作为女性人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广大女性群体来讲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劳动力市场中性别歧视的存在造成了福利和经济效率的双重损失,并与人力资本投资之间产生交互作用,严重阻碍女性群体对劳动人权的公平享有,影响女性人才资源的合理利用,而且导致社会人力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带来的危害, 并揭示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为完善我国女性劳动人权保护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阿玛蒂亚·森的发展观是从自由来看待发展,自由既是发展的目标,也是发展的手段,更是发展的实质。自由的扩展就是发展的实现,自由是实质性自由,是全面的自由,自由的中心是个体自由,同时,社会因素与个体的主体性具有很强的互补性。这样的发展观对于我 国 人 权 建 设 具 有 重 要 的 启 示 意 义:要 从 自 由 角 度来看待人权;要注重权利和责任的相互依赖,同时也要认识到个人和社会的相互依赖;人权与发展二 者具有相互的建构性。
随着人权话语成为越来越主流化的国际话语,人权领域的公共外交在国家对外交往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在人权国际交流与合作中机遇和挑战并存,公共外交亟待加强。中国人权研究会作为全国性人权机构在人权教育研究、 国际交流与合作 方面取得了不斐的成就,在公共外交方面积累了经验。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具有学术权威性,发挥着学术外交、智库外交的重要作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不仅在国内法律实务工作中取得成功,也有效地参与了人权领域的公共外交活动。西 方的人权非政府组织非常活跃,发展中国家的声音相对弱小。中国应该加强人权领域的公共外交,倡导中国特色的人权观,积极参与国际人权规则制定和运作。
通过深入分析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理论及其对启蒙人权观的批判,可发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理论存在着两个维度,并由此给出了两套人权位阶体系。 一方面,在异化的现实中,经济权利确属政治权利的基础与目的;另一方面, 在价值的应然层面上政治权利是人权之人本关怀的最本质体现, 它优 位于经济权利。在此意义上,经济权利优先于政治权利,正是启蒙人权观念的实质主张; 而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之异化的批判,恰证明了人本关怀是经济权利难以承载之重,他更加严肃地对待了政治的本质, 更加强调政治权利之于人权的重要地位。 重新理解马克思关于经济权利的论析,能够使我们在从经济权利和经济基础进行人权建设之时,不致过分夸大地将这些 “基础”等同于“目标”,人权的目标始终植根于人的真正而纯粹的政治生活之中。
残疾儿童如能接受有效的康复服务,就可能拥有与普通儿童相近的成长与发展机会。伴随残疾康复理念的演进,残疾儿童享有康复服务在《 儿童权利公约》和《 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得到确认,残疾儿童康复权的基本内涵得到发展和完善。我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 《 残疾人保障法》 并没有保护残疾儿童权利的单独条款,但《 残 疾人保障法》明确了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原则,《义务教育法》 要求学校为在校残疾儿童提供康复场所和设施。 比较而言, 我国保护残疾儿童康复权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和模糊,并没有建立与国际公约相一致的保护内容,因而需更重视残疾儿童权利的立法保护,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相关法律规定。
迄今共有十一项国际人权文件规定了国家间指控程序。这些程序普遍存在接受度低和虚置问题, 只有少数程序有为数不多的实践。国际劳工组织和欧洲理事会的国家间指控程序具有较丰富的实践和典型性。对其分析表明 尽管几乎所有案件都不乏政治目的的驱动,尽管许多指控并不是更符合国家间指控程序的设计初衷的公益之诉,但所有指控都具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非完全政治化的胡搅蛮缠。国际劳工组织和欧洲理事会国家间指控程序的使用频率相对较高,而联合国五项核心人权公约规定的 国家间指控程序尚无一例实践。这似乎表明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区域性国际组织建立的国家间指控程序相对更受青睐一些。
国际人权制度被认为最薄弱的方面之一就是所谓的执行机制空缺。它以多种形式存在于各个层面,包括含有国际人权义务或承诺的公约、 宣言、规范、准 则、协议和多种法律文书。根据国际人权法,一旦意识到这种空缺性的存在,合理的反应就是加强执行标准的约束力、 提高其法律地位、 增强其可执行性。对于因人权得不到保护、尊重和落实而受到侵害的人们而言, 缩小执行机制的空白并不总是一个法律问题。 实际 措施远比法律标准更重要, 因为它们才是影响人权落实效果的因素。因此,为了在国际范围内取得成果,有必要从共同的出发点向着共同的目标努力,同时也就关键性概念达成共识。 本文着眼于发展权并基于从人的维度来看待发展,认为当务之急是重新思考如何就发展权的法律形式和内容达成一致,这个过程在政治层面上困难重重。发展权的落实如果脱离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是难以为继的。
“ 二战”后,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权利、增进儿童福利, 联合国在以往国际人权框架的基础上制定了 《儿童权利公约》 。本文分别评述了 《 儿童权利公约》 的制定背景、 起草历史和条约特色;评述了《 儿童权利公约》 的主要结构和内容,包括实体性条款的主要内容、 四项基本儿童权利的概念和三个任择议定书的内容、 签署和批准 情况;评述了《 儿童权利公约》的执行机制和中国履行《 儿童权利公约》的行动;最后指明了缔约国在网络时代执行《 儿童权利公约》面临的问题,并尝试提出了解决方案。
“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发展权的可持续保障”理论研讨会于2015年7月23日在东北财经大学成功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权研究会指导,东北财经大学主办,东北财经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中心承办。来自全国有关高校和人权研究机构的70余名专家学者围绕“发展权的全面发展”、“发展权的可持续保障”、“发展权的公平 与效率”等问题展开深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