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对残疾的认知已经逐渐从传统的“医学模式”过渡到“社会模式”。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12月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重申残疾的“社会模式”理念,并把残疾人事务全面纳入人权保障的范畴。我国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应当在残疾人立法和相关政策制定方面,采纳正确的残疾模式,并且通过宣传活动,提高公众认识,树立正确的残疾观念。在残疾人保障制度方面,应当实现从福利救济到权利保障的转变,贯彻反歧视的理念,以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和平等机遇为重点;并努力使“纸上的权利”成为现实权利,真正改变残疾人在社会上的不利处境,实现残疾人的全面社会融合。
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承办的“法治中国与人权”理论研讨会于2014年11月14日在苏州举行。40余名与会学者围绕“法治与人权保障”“人权的司法保障”“人权发展与国家治理”“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与话语体系构建”等议题展开讨论。与会学者共同认为,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息息相关,法治的核心始终应该是维护人权。全面保障人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任务,应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全面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