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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权保护的“对世性”与非公约难民的 “补充性保护”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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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 1951 年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 1967 年议定书以 “四要件”为条件对 “难民”定义进行了限制。对于不满足 “四要件”,但确实需要保护的人,学界和实践中产生了 “补充性保护”的理论,认为对其提供保护不仅是道义上的选择,更是法律上的义务。“补充性保护”是国际法上 “不推回”原则发展的结果,但在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领域应当受一定的限制。“不推回”原则的发展和 “补充性保护”的产生以人权的 “对世性”为依据之一。联合国国际法院将 “对世义务”的产生和发展限定在基础性、不可减损的人权范围内,“对世义务”也可以成为对 “补充性保护”在经济、社会权利领域适用的限制。只有当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的失衡可能影响到其他基本性人权的实现时,才产生以 “补充性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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